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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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建设立法基本上是个空白,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初期为政务院)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行了许多有关建设程序、设计、施工及成本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但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更无一部建设法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中央确立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发展战略以后,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建设法规逐步成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的系统性、迫切性也成为国家法制建设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1989年建设部组织了建设法规体系的研究、论证工作,并于1991年制定出《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使我国建设立法走上了系统化、科学化的健康发展之路。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形式,所以在我国将没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律,而由城市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等8部关于专项业务的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由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

 

什么是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是社会上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以自己合格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为基础,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建设工程...

什么是监理单位的资质

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具备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管理水平及工程监理业绩等。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任务由双方事先按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于合同之中,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

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关系

(1)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将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所授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建单位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

监理单位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别

建设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大措施;是为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水平而先后推行的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在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理、确保工程质量、预防工程质...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写明,并正式通知承建单位。在一般情况,建设单位应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是: (1)发现建设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