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回答
(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任务由双方事先按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于合同之中,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授予的权力行使职责,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2)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施的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月、季、年度)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业务范围,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打算。
(3)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严格按建设单位授予的权力,监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但无权自主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协商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是独立的第三方;当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时,均须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调解。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必须在30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双方。如果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在15日内可直接请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请当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
(5)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服务活动,酬金及计提办法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依据所委托的监理内容、工作深度、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写入委托监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