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回答
(1)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将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所授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建单位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监理单位应为项目的实施创造条件,按时按计划做好监理工作。
(2)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行为具有监理身份,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建设单位的授权;二是在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为甲、乙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事先予以承认;三是国家建设监理法规赋予监理单位具有监督实施有关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的职责。
(3)监理单位是存在于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甲、乙双方之外的独立一方,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监督合同的执行应体现其公正性、独立性和合法性;监理单位不直接承担工程建设中进度、造价和工程质量的经济责任和风险。监理人员也不得在建设工程的承建单位任职、合伙经营或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不得参与承建单位的盈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