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回答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写明,并正式通知承建单位。在一般情况,建设单位应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是:
(1)发现建设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产生工程质量或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3)对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对其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不进行竣工验收。
(5)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
(6)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7)计划进度与建设工期上的确认与否决权。
(8)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上的确认与否决权。
(9)施工组织协调上的主持权。
在特殊情况下,若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建单位实施解除这类危险的作业,或必须采取其他的措施。
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建单位的任何权利和义务。